婚內財產協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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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具體包括

1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2雙方父母的遺產分別屬於雙方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3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

4對於共同財產的保管約定,

5對於離婚的約定,

6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內財產協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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