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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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時間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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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取保候審

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取保候審時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取保候審的條件:對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具體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後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5)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但是對有下列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審。
(1)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
(2)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3)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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