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肇事逃逸頂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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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肇事逃逸頂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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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肇事逃逸讓好友頂包肇事逃逸行為如何認定

醉駕肇事逃逸讓好友頂包雲南網訊,據介紹,6月18日,文山州文山市男子龍某當日與好友聚餐飲酒,隨後又駕駛一輛微型車載着好友朱某從文山市區前往古木鎮,行駛至坪壩鎮嚕咱路段時,該車與一輛燃油助力車相撞,致使騎車人受傷骨折。事故發生後,龍某駕車逃逸,途中龍某讓沒有喝酒同車好友朱某幫自己“頂包”……接到羣眾報警後,文山市公安局古木派出所立即組織民警對逃逸車輛進行堵卡查緝,當肇事微型車行至警方檢查點時,朱某隨即“大方”地向民警“承認”肇事人正是自己。隨後,朱某在回答民警詢問時神色慌張、漏洞百出,在民警的追問下,朱某才交代了實情。民警隨後抓獲龍某,經查,龍某酒精測試的結果為179mg/100ml,已超出醉駕標準2倍多。龍某醉駕肇事逃逸將面臨刑法處罰。目前,傷者正在醫院接受治療,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肇事逃逸行為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因此,涉事司機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肇事逃逸,應依法受到處罰。警方提醒,“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每一位駕駛人都該堅守的底線。酒後開車,是對自己和他人極不負責的違法行為,生命只有一次,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醉駕”危害猛於虎,不要等到意外發生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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