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方規定的違約金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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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方規定的違約金過高
合同違約金過高的標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於該條款只對違約金過高進行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過高違約金的認定多不明確。


此次新《解釋》明確提出以超出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認定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依據,即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在超過實際造成的損失30%以內都視為合理不算過高。從而給司法實踐認定約定違約金過高和當事人合理約定違約金數額提供了具體的標準,使其有章可循。


之所以每個合同違約案件中,最終的違約金數額不同,都是因為當事人遇到的具體情況不一樣,而具體的合同違約金的計算原理其實都是相同的。對於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我國做出的上限限制,但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則可以適當的請求提高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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