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合同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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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合同過高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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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過高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可參照銀行逾期貸款利率來計算逾期付款造成的實際損失。

目前,土地出讓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滯納金)一般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而逾期貸款利率一般按日萬分之二點一或按基準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執行,如果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即使再增加30%,每日應當承擔的違約金也只有萬分之二點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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