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 - 加重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聚眾鬥毆 加重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聚眾鬥毆罪的加重情節

(一)關於“多次聚眾鬥毆的”認定

1、多次聚眾鬥毆是指實施聚眾鬥毆三次以上。

2、如果行為人在一次鬥毆中短暫中斷後,針對同一對象又繼續鬥毆的,應認定為一次。

(二)關於“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認定“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雙方參加鬥毆的人數達十人以上,並且鬥毆場所涉及多處,或者鬥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鬥毆手段兇殘,或者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

(三)關於“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導致社會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壞,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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