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刑事責任能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4W
無刑事責任能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評定的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其中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上明確規定了評定精神病人作案時的責任能力狀態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根據其實施危害行為時精神症狀對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影響。關於不能辨認和不能完全辨認的法律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條規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因此,評定時首先要明確精神疾病的診斷,並判明其實施危害行為時所處的疾病階段以及疾病的嚴重程度,綜合分析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響,作出責任能力評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