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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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法律依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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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強制執行

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同時規定:“人民法院製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向你説明一點:“本編”指的即是《民事訴訟法》的第三編 執行程序。 你看一下《民事調解書》的生效時間,然後提交一份《執行申請書》,連同《民事調解書》一起去法院直接申請執行吧。如果對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一併提供給執行庭,這樣會有利於你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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