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護理費後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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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護理費後病人死亡
法院對交通事故一級傷殘護理費怎麼判決

應根據病情或殘疾等級分為四級,即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一級傷殘護理標準為完全護理或者大部分護理,護理費為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或者40%。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後,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併考慮。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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