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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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文書
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嗎

對於訴訟離婚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參加審理,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需要書面聲明。那麼,起訴離婚開庭時被告缺席會怎麼判呢?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1、被告處於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


缺席判決,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審理缺席離婚案件時出現的困難亦不容忽視。對被告處於下落不明而缺席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認定難。缺席審理時,由於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並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關於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隨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時,對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説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這等於一紙空文,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處於兩難的境地。


(3)家庭財產狀況查明難。原告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侷限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容易出現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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