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離婚對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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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離婚對賭協議
上市公司對賭協議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假設有夫妻二人,其中一人以其個人名義與投資方簽署對賭協議,該協議約定:以公司上市為賭碼,如若上市失敗,則需按約定價格回購投資方股份(就是把投資方投入的款項連本帶利還回去)。結果,公司未能上市。那麼,問題就來啦:對賭協議項下的股權回購債務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若屬於,那麼,輸者的配偶將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這是近段時間網上熱議的話題,目前觀點分化,有兩種觀點:


1、認為應該屬於共同債務;


2、認為不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


本文的觀點是:從現有法律規定的表面意義來看,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從法律規定深層次的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有兩點:


1、《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對賭協議所引入的資金用來運營公司,因而可以認為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兩個方面:日常家庭活動和生產運營),同時對賭協議為夫妻雙方帶來財富倍增的機會,如果賭贏,該財富增量將由夫妻雙方享有。既然共享收益,當然就要共擔風險。


從現行法律的表面意義來看,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夫妻一方以其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是:第一、該債務屬於夫妻存續期間發生;第二、不屬於四種例外情形。只要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即可,而無須其他任何條件或者前提。


該24條所規定的四種例外是:1、虛構債務;2、借款用於賭博或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3、負債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和4、夫妻訂有財產所得各歸各的約定並且債權人知曉。


分析上述四種例外,虛構債務乃是無中生有,當然不能將其歸入夫妻共同債務。況且,即便一方懷有惡意,也不必虛構債務,只需實實在在的發生債務就可以達到目的,這一條用處不大。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的債務,這一例外也是理所當然的,因為,違法犯罪債務本來就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就實際而言,合法債務才是大概率事件。所以前述兩種例外其實規不規定都行,當然,明確規定要好些。


第3和第4種例外確是針對合法真實的債務,但是,想滿足這兩條真的不容易。首先,債務人和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這跟沒説差不多。債權人都已經同意該債務由債務人一人負責,當然不能出爾反爾,就得按約定辦理。但問題是:實踐之中債權人一般不會同意這樣的條款。其次就是夫妻各歸各的約定還得讓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按照中國的婚姻家庭觀念,財產各歸各的約定本來其應用面就非常小,還得讓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其實際發生概率就更小。


看上去四個例外種類挺全也挺多,但實際上,因此而排除的債務數量非常有限。剩下的大量債務都不在四項例外範圍之內,那麼,認定其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就變得非常簡單:該等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存續期間。沒有任何緩衝或抗辯的餘地,看看結婚登記賬簿就一清二楚。


因此,若從當前法律規定的字面意義來看,就債權人與夫妻之雙方或一方而言,該等債務確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在夫妻離婚法律關係中,該等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還需得證明其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是最高院一個答覆通知確立的精神)從法律規定的深層次的公平正義的角度,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首先,該24條規定本身確實有失公允。本來,其立法本意是防止夫妻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為保護債權人利益,設立了這一條款,其出發點是好的。夫妻的利益需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當然也不能被無端損害。


但是,這一條規定的威力過於巨大,就如同封神榜中的翻天印。從其實踐應用來看,顯然是藥力太猛。更有文章指出,夫妻合謀逃避債務已經日漸稀少,因夫妻一方的個人負債行為而使不知情的另一方無辜蒙受鉅額債務的現象卻是日漸盛行。這一現象的出現,就意味着該條款有矯枉過正之嫌。


從該條款本身規定來看,其不公允之處在於:作為債務人的配偶,其是否承擔債務不取決於他(或她)本人的意願,也不取決於該等債務所對應的錢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該債務人之配偶是否從中受益,而是取決於債務人和債權人是否達成債務由其個人承擔的約定,即便夫妻之間存在財產各歸各的約定,如果債務人不讓債權人知曉,該等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就意味着,債務人的配偶可以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其沒有任何發言權也往往沒有享受任何利益的債務!債務人和債權人一商量就能把事兒全給辦啦。並且,只要該24條得到法院不折不扣的執行,債務人配偶幾乎沒有勝訴的可能。所謂,在茫然無知之際而束手就擒,指的就是這種境界。那麼,這樣的法律規定是否欠缺公允呢?


其次、有人説,因對賭協議而引入的資金可以提升公司價值,因而,該巨大價值一旦實現,配偶當然就能享受得到啊。既然如此,為什麼不能承擔債務呢?只想享受利益而不願承擔風險,總不好吧。這話聽上去有些道理,實際卻不盡然。對賭協議風險極大,作為配偶,如果經權衡利弊之後,決定寧可不要那誘人的利益,也不去承擔其中巨大的風險。不可以嗎?這難道不是其應該享有的權利麼?要知道,對賭協議一旦輸掉,不但可能會傾家蕩產,還可能會承擔一生一世都無法清償的債務。如果配偶在毫不知情亦未有享受和所得的情況下,承擔這一根本未曾預料的鉅額債務,那麼,這公平麼。


再次,依據該24條,有四種例外,前兩種例外針對虛構債務和違法犯罪的債務,關於違法犯罪的債務列舉了賭博和吸毒,用了個等字,就是説不合法的債務一般應該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範圍。或者説,由此引申,其效力有瑕疵的債務也應該酌情考慮排除在夫妻共同債務之外。


夫妻共同的財產,正常來説都是均等的分割的,對於文章所説的對賭協議,這個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可能是屬於共同財產,可能不屬於共同財產。現在的婚姻法出台了司法解釋,如果一方用於賭博的賭債,沒有設計到共同生活,是不能認為共同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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