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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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願意離怎麼辦

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複雜,則轉為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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