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 - 應對監外罪犯如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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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應對監外罪犯如何進行管理
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應對監外罪犯如何進行管理
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應把監外罪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防止漏管和失控。在工作中,縣級公安機關可以指定監外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駐鄉人民警察或者交罪犯所在單位、基層組織,作為具體負責監督考察的執行單位。要依靠羣眾對監外罪犯逐個建立監督考察小組,切實落實監督考察措施,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監外罪犯進行經常性的監督考察。
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
1、重新違法犯罪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安機關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3、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4、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刑期未滿的;
5、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或以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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