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哪些非金錢債務的情形 - 不能採取繼續履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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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哪些非金錢債務的情形,不能採取繼續履行的方式
對於哪些非金錢債務的情形,不能採取繼續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屬破產財產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特定的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的。這些都表明已不能繼續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比如基於人身信賴關係產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務的合同,包括委託、合夥、僱傭等基於信任關係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賴於當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費用過高。即在經濟上不合理,履行將導致與所獲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費大量時間。比如船已沉沒,如果打澇則拆船合同的履行費用過高,得不償失。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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