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能不視為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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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能不視為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總體精神是不支持違約的,僅僅在一種情況下,法律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那就是違約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
所謂的不可抗力,包含不可遇見,也不可避免兩個要素,在現實中通常只有颱風、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可以稱得上是不可抗力,比如突發性的火災、車禍等一般的意外事故,都不能稱之為“不可抗力”。
鑑於法律對“不可抗力”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範圍界定,為了避免因不同的人對“不可抗力”理解上的分歧,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對“不可抗力”的種類儘量予以明確。
同時,還應當注意,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違約方也應當竭盡全力避免損失的擴大,否則,違約方也得在擴大損失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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