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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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的區別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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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與終結執行的區別

1、兩者都是結案方式。根據《執行立結案規定》第14條,終本和終結執行都是執行實施類的六種結案方式之一。

2、兩者的都沒完全實現執行債權。與執行完畢不同,終本和終結執行都是非正常結案方式,裁判文書確定的申請執行人的權益都沒有最終完全實現。

3、兩者都要送達終結裁定給申請人。不管是終本,還是終結執行,都屬於“終結執行行為”,執行法院以這兩種方式結案的,都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給申請執行人。

4、兩者都存在恢復執行的可能。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當被執行人恢復履行能力時,以終本和終結執行方式結案的申請人都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立案恢復執行時的案件類型代字都是“執恢字”。上面就是中止與終結執行的區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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