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由哪個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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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由哪個部門決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對外國人驅逐出境由誰決定

縣級市級公安機關都無權決定,而是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關於涉外治安案件的辦理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對外國人需要依法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逐級上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執行。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由承辦案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公安機關決定,不再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

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並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應當在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再執行限期出境、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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