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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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財產繼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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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財產繼承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1、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2、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户口簿。

3、親屬關係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4、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

6、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7、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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