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財產繼承權辦理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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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放棄財產繼承權辦理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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