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不動產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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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不動產登記流程
林權不動產登記流程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1、提交資料及要求


(1)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個人提供:身份證、户口本、婚姻證明等相關證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婚姻證明包含結婚證、離婚證(含離婚協議)、未婚的需提供未婚承諾書。單位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1)劃撥土地,提供《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佔用耕地提供耕地佔用税完税憑證、劃撥價款繳納憑證(無償劃撥除外)。


2)出讓土地,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價款、契税、耕地佔用税繳納憑證等。


3)租賃土地,提供《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


4)以國家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提供原不動產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5)以授權經營方式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提供原不動產權屬證書、土地資產處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6)已進行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提供原土地使用證。(原件)


(4)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符合規劃的證明。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證明。(收原件)


(5)單位需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備案證。(收原件)


(6)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原件(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界址點座標成果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宗地圖、房產分户圖等)。


(7)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時限


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如需補充資料的,自資料補齊之日為受理日。


3、登記流程


開始--收件--受理--初審--複審--核定--登簿--繕證--發證--歸檔--結束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1、提交資料及要求


(1)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户口本、婚姻證明等相關證件,婚姻證明包含結婚證、離婚證(含離婚協議)(核原件,收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諾書(原件)。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批准書,對於已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應提供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原件)


(4)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的,要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經有批准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證明材料。


(5)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的,要提供不動產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於申請人原在農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且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證明材料。


(6)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材料。


(7)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原件。(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界址點座標成果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宗地圖、房產分户圖等)


(8)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如需補充資料的,自資料補齊之日為受理日。


3、登記流程


開始--收件--受理--初審--複審--核定--登簿--繕證--發證--歸檔--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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