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 應當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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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應當如何處罰
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應當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盜竊罪量刑,出台了具體的標準,主要內容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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