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二審判決書會直接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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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二審判決書會直接生效嗎
我想問一下二審判決書會直接生效嗎
二審判決書一般是以判決宣告之日為生效之日,如果沒有宣判的,以送達之日為生效時間。由於宣判的形式不同,從而也導致了生效的實際時間存在多種可能,假如説是開庭宣判的,那麼宣判的時間是唯一的,沒有什麼好爭議但實踐中往往是沒有開庭的宣判,就是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簽署一下宣判筆錄,這時候原被告雙方就很有可能是有先後的,而不一定會在同一天簽署,這時候應該以最後簽署的一方簽署之日為生效的時間。
判決書的要求
(一)邏輯性。司法裁判要辨別是非曲直,要解決互相對立的訴訟爭議,要對案件事實予以揭示和證明,就必須使用一定的邏輯形式。司法過程是一個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邏輯進行推理和判斷的過程,邏輯是司法實踐的基本工具。
強調司法判決三段論式的邏輯形式,主要是為了保證能夠合情合理地推導出具有説服力的司法結論,並通過對司法結論的説明與論證,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認知該結論是理性裁斷的結晶而非為隨意擅斷的結果。但是,司法結論的適當與否取決於當事人各方訴訟能力的高低,法律推論並不能導出普遍適用的必然結論。因此,司法判決的邏輯性並不等於説法官的論證都要機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邏輯,法律邏輯與法官的自由裁量功能互補,相輔相成,不能孤立或絕對化。
(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判決的靈魂。判決書的基本功能,在於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個合理的證明(在判例法國家還具有在可能的情況下為以後類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種座標的功能)。
司法判決存在的基本價值在於體現利益分配的公正。判決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決形式或實質的其他特點是第二位的、是對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對一份司法判決而言,如果其裁斷結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麼判決書中所體現的再嚴謹和高超的邏輯推理,再鮮明的規範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形式特點也毫無價值。司法判決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書的品位,富於理性含量的判決書,通過透徹的説理、充分的論證,保證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知曉、理解裁判結果之所以然。因此,強化司法判決的論理性是實現判決公正性的途徑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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