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書面審理直接下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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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在書面審理直接下判決嗎

人民法院在書面審理直接下判決嗎

書面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二審刑事案件時,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能夠適用書面審理的上訴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的案件。

對於刑事案件,二審可以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但是對於以下三類案件必須開庭審理:經閲卷和調查認定事實不清楚的上訴案件;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

民事訴訟中,不開庭審理又稱為徑行裁判,是指合議庭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後徑行裁判。在民事訴訟的一審程序中,不得適用書面審理方式。徑行裁判與書面審理區別:徑行裁判是在詢問當事人,調查證據以後,無須開庭而作出的裁判。

二、書面審理會不會維持原判

法院進行二審時會不會作出維持原判的結果,依據法院對一審判決結果是否支持而定,如果認定原判決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人,會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在二審的過程中才會使用書面審理,如原有判決符合案件的情況和法律規定的,一般按照原有的判決進行下達。如案件情況不明或具有爭議的,應調查案件的實際情況,確保犯罪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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