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政策落實情況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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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政策落實情況調研報告
最新房產税政策是怎樣的

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税,適當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税費負擔,逐步建立完善的現代房地產税制度。政策規定了力爭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實税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該規定也説明了一點,即房地產税的推進是要以立法為前提的,所以短期看不會徵收,但是預計到了2020年會有很多實質性的徵收措施出現。這個時間表目前來看,完成的壓力不會太大。


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税餘值作為計税依據。


所謂計税餘值,是指依照税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餘額。其中:房產原值是指納税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後的房產餘值計徵房產税;沒有記載房屋原價,按照上述原則,並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按規定計徵房產税。


2、對於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租金水平,確定租金標準,依率計徵。


如果納税人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報不實或申報數與同一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的,税務部門可以按照《税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税款。具體辦法由各省級地方税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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