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情況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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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情況調研報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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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關於民間借貸案件的調研報告的具體內容

一是借貸手續不完備。民間借貸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借貸雙方多是熟人,基於相互信任或者顧及情面而不寫欠條,或還款時不及時收回欠條,或欠據過於簡單沒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約定,或擔保方式約定不明確,只有“證明人”“保證人”的簽字,而對擔保內容不作説明。這些都使得當事人的責任很難明確。1、口頭問題。首先,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款一般數額較小,期限較短,並以相互信任為基礎,因此,民間借款中口頭形式居多。但是,一旦發生訴訟沒有書面借款合同的存在,將很難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同時也為日後舉證帶來很大困難。其次,在簽訂民間借款合同時經常會出現書面遺漏的情況,例如在簽訂民間借款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致使日後產生糾紛,而我國《合同法》對利率也有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再次,民間借款合同中會出現文字歧義或概念不清的情況,例如“借”這個字,在理解上也容易使人誤解,其關鍵就在於我國民間對“借”的理解上。以上是關於民間借貸案件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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