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地鐵 - 徵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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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良地鐵 徵地賠償
廣州地鐵徵地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 徵用土地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


第二十條 土地補償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徵用水田、旱地、專業菜地、專業魚池,按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六至十倍補償。


(二)徵用果園、茶園,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補償;徵用其他經濟林地,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


(三)徵用用材林地,按該土地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補償;徵用荒山、荒地按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二十補償。


(四)徵用水塘、渠、壩等農田水利用地,按鄰近水田補償標準補償;徵用水庫按鄰近水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六十補償。


(五)徵用道路,按被徵用道路的鄰近土地類別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安置補助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均每人佔有耕地 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 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用專業魚池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徵用果園、茶園的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補助。徵用其他經濟林地按該土地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七十補助。


(三)徵用用材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補助。徵用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徵用水塘、渠、壩等農田水利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補助。徵用水庫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六十補助。


(五)徵用道路,需要易地重修的,按被徵用道路的鄰近土地類別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不需要易地重修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三十倍。


第二十三條 青苗及其他補償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青苗(包括各類蔬菜、稻穀、麥、薯類作物等),生長期不到一年的按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補償,生長期在一年以上的按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補償。


(二)成魚,按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補償;魚苗、魚種,按鄰近專業魚池類別年產值標準的一點二倍補償;徵用範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必須乾池停產的,按專業魚池類別年產值標準及停產時間計算補償停產費;降低蓄水深度施工的,適當予以補償。


(三) 苗木花卉、經濟林木,按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結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補償;人造用材林木,按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結合已栽培年限 予以補償,但是,最高補償年限不得超過四年;非人造林木按鄰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予以補償;零星林木,摺合成公頃予以補 償;盆栽的只補償搬運費。補償後的林木,由被徵地方在規定的拆遷騰地期限內處理;逾期未處理的,歸徵地方所有。徵地方需要保留的林木,另行按材積進行補 償。


第二十四條 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產權、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建築年限的認定,均以徵用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證件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拆除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合法建築面積和建築結構的重置價格剔除殘值後的標準予以補償;徵地方需要保留的房屋按合法建築面積和建築結構的重置價格標準予以補償;對被拆除房屋原有的裝飾裝修,按有關標準另行補償。


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和有關合法證件註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的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建築結構的重置價格剔除殘值後的標準結合剩餘使用年限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徵用鄉(鎮)、村建設用地,按合法用地面積和建設用地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徵用範圍內不能搬遷的生產、生活設施或者需要易地修建水塘、水庫的,按原結構和工程量以及規定的標準補償;生產、生活設施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電力、電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實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 二十九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的國有土地,應區別不同情況,適當給予補償。收回1986年12月31日以前被借用的國有土地,除對青苗和生 產設施進行補償外,還應按安置補助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進行安置補助;收回1986年12月31日以後被借用的國有土地,只對青苗和生產設施進行補償。原籤 訂了借地協議的,按協議履行。


第三十條 經批准臨時使用農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臨時用地的土地類別平均年產值標準逐年補償,土地上的 青苗和附着物,按本條例的規定補償。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後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支付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 墾。


第三十一條 徵用土地範圍內墳墓的遷移應當發佈公告,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應當補助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助。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墳墓由墓主自行遷移;逾期未遷移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十四條 耕地被徵用後,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對農業税核減的有關規定,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辦理農業税的核減手續。


第三十五條 國家和省對徵地補償費用的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不同類型的土地利用方式所獲得的賠償也是不同的。所以在進行賠償時一定要按照具體的情況。國家為了維護人民的利益制定了很多關乎人民利益的法律法規,所以大家在遇到不合理的賠償時一定要選擇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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