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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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誰定
遺棄被繼承人就一定喪失繼承權嗎

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意思就是説,只要你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是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即可造成繼承權的喪失。只要有遺棄的行為而不用達到情節嚴重就會喪失繼承權。


綜上所述,遺棄繼承人觸犯刑法的遺棄家庭成員罪。當然,遺棄家庭成員罪的構成要件也是有法律的相關規定的,包括遺棄的主體、遺棄的對象以及遺棄造成的嚴重後果。如果遺棄被繼承人,不僅會構成遺棄家庭成員罪,並且法定的繼承人不管遺棄行為是否嚴重,也一定會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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