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由誰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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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由誰繼承?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由誰繼承?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由其它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但繼承人對某個被繼承人有依法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時,僅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某人故意殺死了父親,便喪失了對其父的繼承權,但他仍有權繼承其母親和妻子的遺產。也就是説喪失繼承權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從此失去了對一切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僅僅是喪失了對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因為繼承權本身是個相對的概念,即只存在對某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存在對全體被繼承人的總的繼承權。

二、喪失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

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

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謂偽造遺囑是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假遺囑。所謂篡改遺囑是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所謂銷燬遺囑是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對於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相關條件就是以上這些,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特別是繼承人在存在違法的情況下,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存在違法犯罪的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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