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變更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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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變更為公司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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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需要哪些手續


(1)企業申請(需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2)股權轉讓協議書;

(3)驗資報告(複印件);

(4)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5)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協議書;

(6)股權接收方開業證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或營業執照、資信證明、股東名錄、董事會名錄、股東或董事會授權簽字代表的決議,若投資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證件複印件及資信證明(由開户銀行出具);

(7)新董事會名單複印件(須有董事本人親筆簽名、職務、委派方);

(8)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9)辦理人員授權委託書及身份證複印件、驗資報告複印件;

(10)承諾書(需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1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覆印件;

(12)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税收優惠的區別

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在税法中統稱為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税收優惠方面沒有區別。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增值税暫行條例》、《營業税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的規定,在個人所得税問題上適用《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暫不繳納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

外商獨資企業享受的税收優惠主要體現在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方面。

增值税方面,有采購國產設備退增值税的税收優惠。國税發[1999]171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退税的投資總額內,採購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投資項目的國產設備,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税。

企業所得税方面,可按規定享受定期減免優惠、地區税率優惠、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追加投資優惠、再投資退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等税收優惠。

定期減免優惠,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徵的企業所得税税款。”

地區税率優惠,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税,財税字[2000]49號文規定:“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税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税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税中抵免。”

追加投資優惠,財税[2002]56號文規定:“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税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定期減免優惠:(一)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二)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

再投資退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税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税款。”

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國税發[1999]173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税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

是一件大事,涉及到企業的生死存亡,涉及到企業的未來的發展方向,也覺得了企業的性質的轉變,合資的股東可以為國內的股東,但是外商獨資的股東一定的外國的股東,對於這類外商獨資企業的監管力度也要隨之加強,從合資轉變到外商獨資需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確保轉變的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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