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轉讓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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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轉讓是否有效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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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轉讓小產權房引發糾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因轉讓小產權房引發糾紛近兩年,隨着房市的火熱,潛山縣一路走高的房價讓部分購房者轉而將目光投向了城鎮近郊的拆遷安置房,導致用來拆遷安置的宅基地交易異常活躍,單幅地價從兩年前的8萬元左右增至現在的26萬元,增長3倍多。然而,隨着近日潛山法院一記法槌的落下,首次宣判潛山縣安置宅基地轉讓合同無效,也宣告了潛山小產權房的前途和命運。原告胡某為潛山梅城鎮八一村村民,因開發區建設拆遷安置在東風新村。2009年12月,其與家住梅城鎮南嶽路的被告熊某達成協議,將安置在東風新村的一處約140平方米的房屋宅基地,以9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被告。後來,胡某又以知悉開發區管委下發的《關於嚴禁私自買賣轉讓開發區勞動力安置門面房和拆遷安置宅基地的通告》為由,訴至潛山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宅基地並恢復原狀。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該安置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原告以9萬元價格將安置宅基地轉讓給被告後,被告於2010年在該宅基地上建成二層樓房一幢。法院認為,儘管該協議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由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故該協議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在辦案人員反覆做工作並行使釋明權無果的情況下,法院依據相關法律併兼顧公平的原則,判決雙方所簽訂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被告將涉訟宅基地及房屋返還原告,原告將轉讓款返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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