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執行法院扣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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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執行法院扣劃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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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貸款保證金賬户法院可否凍結釦劃


如貸款保證金賬户的款項已特定化,專用於貸款質押擔保,構成動產質押,法院不能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户的款項,不能扣劃該類賬户的資金;如貸款保證金賬户的款項沒有特定化,沒有構成動產質押,法院就可以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户的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為明確金錢是否可作為質物進行質押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户、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這是保證金質押的明確法律依據。

根據以上規定,貸款保證金等賬户資金可以作為質押。但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出質人和質權人有將該賬户用於質押的合意,出質人不論是債務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發生債務不能如期清償時,可以特定賬户的資金優先償還給質權人的債權,且合意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第二,該賬户的資金應由質權人進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質人進行掌控,如果僅設立了該賬户,或者僅有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協議約定,但沒有將特定保證金賬户的資金轉移給質權人佔有,則該保證金賬户資金不構成質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劃用於實現其他案件的執行。第三,貸款保證金的賬户需要“特定化”。這是一個容易發生爭議較大的問題,也是實踐中不容易把握的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對保證金賬户能否凍結,主要是取決於保證金賬户的性質。如果是沒有特定化的保證金賬户可以凍結,反之若有,則不可以凍結。而且保證金還可以作為質押。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到律師365諮詢更多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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