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清算表如何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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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清算表如何填
企業所得税2019年怎麼填
企業所得税2019年具體項目填報説明: 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填報。 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 第5行“税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税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税率計算應納所得税額。 第6行“應納所得税額”:填報計算出的當期應納所得税額。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6、 第7行“減免所得税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税額,包括享受減免税優惠過渡期的税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税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税優惠。第7行≤第6行。 第8行“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税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税税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第9行“應補(退)所得税額”:填報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的本次應補(退)預繳所得税額。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時,填0,“本期金額”列不填。 第11行“上一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填報上一納税年度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本行不包括納税人的境外所得。 第12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税所得額”:填報納税人依據上一納税年度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的當期應納税所得額。 按季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4按月預繳企業:第12行=第11行×1/1211、 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税法》第四條規定的25%税率計算應納所得税額。 第14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税額”:填報計算的本月(季)應納所得税額。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第16行“本月(季)確定預繳的所得税額”:填報依據税務機關認定的應納税所得額計算出的本月(季)應繳納所得税額。 第18行“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税額”:填報彙總納税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税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税額。 (1)據實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第9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一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第14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3)經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第16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25% 第1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額”:填報彙總納税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税額為基數,按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税額。 (1)據實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第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預繳比例25% (2)按上一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第14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預繳比例25% (3)經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第16行×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預繳比例25% 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税額”:填報彙總納税總機構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預繳所得税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税額。 (1)據實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第9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2)按上一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第14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 (3)經税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彙總納税企業總機構:第16行×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50%(分支機構本行填報總機構申報的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税額”) 第21行“分配比例”:填報彙總納税分支機構依據《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分配表》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額”:填報彙總納税分支機構依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中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税額”×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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