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原第4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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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原第4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逮捕。這一類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規則》第139條第2款,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①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②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③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根據《規則》第142條,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


①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


②有證據證明實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社會危險性包括以下五項的一個或多個: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其主觀惡性、犯罪習性表明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策劃、預備實施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即有一定證據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或者歸案後已經着手實施或者企圖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行為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歸案前或者歸案後曾經自殺,或者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試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繫、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應當對其逮捕。


首先被逮捕的必須是犯罪嫌疑讓你、被告人等,並且必須有犯罪的事實,其次,還需要被逮捕的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也就是採取取保候審已經不能夠防止危險的發生了。最後應當被逮捕的人的犯罪事實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加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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