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拘役減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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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拘役減刑條件
拘役可以減刑嗎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減刑的適用條件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減刑。


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確有突出的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可以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


(2)確有悔改表現,主要是指罪犯認罪服法;一貫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以上四個方面同時具備的,應認為是確有悔改表現,對罪犯在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要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3)確有立功表現,是指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制止他犯逃跑、行兇、破壞等犯罪活動;在生產中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在搶救災中有突出貢獻;其他有利於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蹟。有上述表現之一的,應認為是確有立功表現。


拘役可以減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條件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確有悔改表現是指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現或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對罪犯減刑一次或者幾次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對罪犯減刑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拘役可以減刑,還有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都是可以減刑的,只要有符合減刑的條件,都是可以減刑,如果在審判的過程有重大立功的表現,我國法律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減刑,這是法律規定的內容,所以一定要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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