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 -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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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 被害人
無被害人陳述危險駕駛罪能否定罪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無需被害人陳述,即可定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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