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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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的確認
誤工費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是當事人因治療、傷殘鑑定、處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導致收入的減少。


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主要有:出院通知單、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法醫鑑定書、所在單位的誤工證明及出事前三個月工資表。若誤工人員的工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納税的起徵點,還應當提交税務部門出具的完税憑證。


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鑑定確定的休治時間但評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之日前為誤工日期。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税計徵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户,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誤工費是由誤工時間和收入工資水平決定的,所以誤工時間對誤工費的水平的確定其很重要的作用。誤工費單位延遲一個月誤工時間所得的誤工費應當返還給侵權人,這一部分是沒有合理根據的收入,所以歸屬為不正當所得,理應返還給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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