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10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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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104條第2項
交通法第104條第2項是怎樣的?你們可以説明嗎?
第一百零四條 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佔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恢復原狀,交通法第104條第2項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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