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7W
交通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交通法第五十三條的內容主要是什麼的呢?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用於偵查、警衞、治安、交通管理、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人犯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衞車、指揮車、囚車等專用車輛。“消防車”,是指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用於滅火的專用車輛和現場指揮車輛。“救護車”,是指急救、醫療機構和衞生防疫部門用於搶救危重病人或處理緊急疫情的專用車輛。“工程救險車”,是指防汛、水利、電力、礦山、城建、交通、鐵道等部門用於搶修公用設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的專用車輛和現場指揮車輛。“警報器、標誌燈具”,是指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上,能發出異常音響或燈光,以便於其他車輛或行人識別避讓的警示裝置。根據公安部1983年9月頒佈的《關於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規定》:警車安裝雙音轉換調、緊急調頻調警報器和紅色迴轉式警燈;消防車安裝連續調頻調警報器和紅色迴轉式警燈;救護車安裝慢速雙音轉換調警報器和藍色迴轉式標誌燈具;工程救險車安裝單音斷鳴調警報器和黃色迴轉式標誌燈具。駕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緊急任務”,是指事關重大,在時間上非常緊迫,亟需實施的特殊工作。 2.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習慣上稱為特種車輛。在道路通行原則上,特種車輛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它們可以不受分道行駛的規定製約,不論是逆行還是順行,凡所經的人行道、車行道,都臨時屬於它們的本道,行人和其他車輛都必須無條件地為它們讓行;也可以不受最高時速及交通信號燈的約束,爭分奪秒,它們提前一分鐘到達任務地點,人民的生命財產即可免遭損失或者減少損失。行人和其他車輛必須保障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權,凡是可能妨礙其通行的都應當立即避讓。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