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人去世的民事訴訟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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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人去世的民事訴訟有效嗎
民事訴訟的委託代理人

民訴法中委託代理人實際就是委託訴訟代理人,但是訴訟代理人又可以理解為包括了委託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不知道您是不是問委託訴訟代理人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否則委託代理人和(委託的)訴訟代理人是一個意思,如果説區別,那隻能勉強説看似乎委託代理人可以從事的業務更廣泛,後者只能從事訴訟和仲裁等訴訟程序有關的業務。但是這個委託代理人就不再是民訴法意義上的了,而是民法意義上的。

以下是委託訴訟代理人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一些區別

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委託訴訟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委託訴訟代理人。

在委託訴訟代理中,由於代理人的選任和代理權限都以委託人的意志為轉移,並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必須達成合意,因此,委託訴訟代理又稱“意定代理”或者“約定代理”。

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有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其他人無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們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應由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替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

也就是説,委託訴訟代理人只適用於代理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訴訟。而法定訴訟代理人一般是為無法定代理人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委託訴訟代理權基於委託人的授權而產生。

訴訟代理事項和訴訟代理權限,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由委託人決定。委託代理叫“意定代理”,顧名思義,訴訟代理人只能根據委託人的意志進行訴訟代理活動,而不能自行其是。但是法定訴訟代理人則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意志去行使代理權。

委託~關係中,二者委託與被委託關係的產生必須是基於合意而產生的,是一種相互之間的合同關係。但是法定訴訟代理人是基於法院的指定產生的,不需要合意,也不存在相互間的契約關係。

可以被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的範圍是: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還有就是訴訟地位上, 委託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地位與法定訴訟代理人不同,它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而法定~相當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另外,在代理權的取得上,委託是基於合意後雙方簽訂委託合同而取得,法定~是指定產生。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的委託代理人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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