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該具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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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該具備什麼
真正的勞動合同應該具備什麼要件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工作內容。指勞動法律關係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所從事勞動的種類和內容。


(三)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前者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後者主要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


(四)勞動報酬。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


(五)勞動紀律。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違反紀律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的條款,也可原則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悖,否則為無效規定,不具有拘束勞動者的效力。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分為法定終止的條件和約定終止的條件。法定終止的條件是指法律直接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約定終止的條件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司終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約定終止條件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綜上所述,入職協議與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入職協議的效力低於勞動合同。入職協議只是屬於勞動者和單位的約定,不具有強行法上的效果,未簽訂入職協議影響不大,只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了。 瞭解了未簽訂入職協議有什麼後果之後,我們大可以放心在入職時與單位就工作有關事項溝通,不符合我們要求的,大可以不簽訂入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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