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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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處罰
針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處罰
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對於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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