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瘓 絕食自殺 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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癱瘓 絕食自殺 故意殺人罪
致人自殺犯故意殺人罪嗎

1、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託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既由於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於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由於故意殺人十分嚴重,所以在犯罪主體上面,我國規定只要是年齡達到了14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不過,在未成年人犯本罪的時候,受《刑法》中的規定影響,不管其犯罪情節如何嚴重,最終也不能對其判處死刑。而在成立犯罪未遂的時候,還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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