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徵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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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徵地補償費
內蒙古徵地補償費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基本農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徵用其他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2、被徵耕地的青苗補償,為當季農作物的產值。被徵土地上的住宅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補償;水井、管道、電纜、棚圈、圍欄及其他設施,按照實際損失合理補償。徵地方案公告後搶種的作物和搶建的附着物不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在自治區範圍內徵收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牧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低於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經依法批准需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標準按當地人民政府公佈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即被徵收土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30倍),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予以補貼或採取其他途徑予以安置。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以上是內蒙古徵地補償費的相關內容。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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