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局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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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局檢討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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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院執行局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為人民法院內設執行機構是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級別管轄,執行本院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執行受託執行案件,辦理受託及委託執行案件的相關事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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