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欠款勝訴後法院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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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生效判決書後,如果債務人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仍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追討欠款勝訴後法院如何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同時人民法院還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如果債務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債務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目前對於失信人員法律規定了很多的受限措施,這些苛刻的受限措施將會最終促使債務人主動積極的履行還款義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民事權益得以實現。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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