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願撫養費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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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自願撫養費給多少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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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自願撫養費給多少



    協議離婚可以自願放棄撫養費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


    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子女撫養費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對於放棄方而言:


    1、為達離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


    2、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作出的一種讓步;


    3、為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


    4、為不讓對方探視小孩。


    (二)對於被放棄者而言:


    1、經濟上負擔不起;


    2、認為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為子女既然給男方撫養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為是不公平;


    3、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為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


    (三)對於法院而言:


    1、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


    2、減少案件的執行。


    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着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


    放棄行為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涉及父母協商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法律條文主要有: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以上兩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被認為是父母雙方有權就子女撫養費可以達成協議的法律依據,當然達成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協議也被包含在內。


  離婚自願撫養費給多少?撫養費的多少是可以由離婚雙方自己協商規定費用,對於協商的費用可以根據夫妻一方的生活收入水平來約定撫養費的標準,對於離婚的案件,一般法院都是有強制規定要先進行調解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雙方離婚的行為是因為一時的衝動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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