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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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費的降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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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子女撫養費給付的期限

一、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一)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問題是怎樣的?1、夫妻雙方離婚,孩子由一方撫養,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給付離婚孩子撫養費;2、撫養費包括孩子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二)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孩子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4、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並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還應該考慮: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的給付:1、經濟條件許可的,撫養費可以一次性給付;2、不具備一次性給付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撫養費,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二、子女撫養費給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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