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降低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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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降低撫養費標準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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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能申請撫養費嗎

父母撫養孩子是義務,協議離婚後,仍可以起訴要求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支付撫養費。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實際支付子女撫養費,以儘自己的撫養義務。而要是在離婚之後,出現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此時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在拿到了有利判決之後,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和第三十七條: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規定,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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