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機關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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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有哪幾種
行政複議機關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
行政複議機關有以下四種: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四條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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