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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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是
税務行政複議的複議機關是哪裏呢?
你好,我國税務行政複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税務機關管轄的一級複議制度: (一)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税務局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級國家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税務局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税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三)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複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税人不服,由國家税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税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税人不服省級國税機關、地税機關具體作出的税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並且對總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税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複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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